新津县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文件
新津残工委〔200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津县残疾人联合会、新津县卫生局《关于对全县残疾人实行医疗优惠的通知》经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研究,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现将《通知》批转全县执行。
新津县人民政府残工委
二00五年一月 二十八 日
新津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津县卫生局关于对全县残疾人实行医疗优惠的通知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关爱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让广大残疾人充分享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关心,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的三期目标:“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要求,现就对全县残疾人实行医疗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施时间
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
二、 定点医院
新津县中医院 新津县精神病医院
三、 优惠项目
我县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残联制发的“新津县残疾人医疗优惠卡”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如下优惠:
1、免费提供健康咨询;
2、在门诊设立残疾人优待窗口;
3、门诊就医免挂号费、诊查费(包括测血压等);
4、体检费优惠20%;
5、减免医疗总费用的10%;
6、对特别困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医院免费提供接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