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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成都市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自:成都市残联
人气:2283
2011-05-12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共青团成都市委员会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残联〔2009〕118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委、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一个特性突出、需要特别帮助的社会群体。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和川残办〔2009〕151号)精神,按照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全面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

      各区(市)县要按照中央、省和市上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9〕21号),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残办〔2009〕151号)等各项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

      各区(市)县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的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重点援助。

      各区(市)县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范围,并重点做好对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地震受灾严重家庭中的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

      2009年至2010年,用人单位招用离校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满一年后,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按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实行分年递增,第一年按每人1000元补贴,第二年按每人1500元补贴,第三年按每人2000元补贴,并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本市行政区划(简称本市)内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2009年至2011年期间,本市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当年安排本市生源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后,如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政策规定的1.5%,并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当年每超额安排一名本市生源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一次性给予单位奖励3000元。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其直属单位要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比例不得低于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的20%;如当年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足20%的,符合条件者应全部录用、聘用。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新开发或新增加的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区(市)县要按照成委发〔2009〕19号文件要求,落实自主创业成功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创业补贴以及小额担保贷款,鼓励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大学生创业实行特别扶持和孵化制度,青年(大学生)创业园为入园残疾人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生产(或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各区(市)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入园残疾人企业提供。残联为进入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成功的残疾人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我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享受政府有关创业扶持基础上,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残疾人创业扶持金”的特别扶持。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免费为创业残疾人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跟踪辅导等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四)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各市属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各级劳动部门要将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选择和安排一批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动员和组织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发挥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作用,设立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扎实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区(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组织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通过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团委、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

      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在校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发挥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优势,开展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就业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团委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纳入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协调推进、特别扶持。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各区(市)县要将当地制定的有关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和市残联。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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