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和落实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对象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常住户籍在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开展残疾人的劳动资源调查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工商、国税、地税、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包括中央、省和外地在德阳的企业,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下同)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不含已离退休职工和停薪留职人员)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按1人计算,不足0.5人可免于接收。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各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和由各单位投资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一并计算为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六条 各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如实填写由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残疾人职工名册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按属地原则分别报送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情况,确定各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到有关单位。
第七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以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依照劳动、人事等部门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其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报酬;加强对残疾人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的单位,必须每年按人数比例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分级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确定市和县(市、区)的收缴管理范围。
在市区的市及市以上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管理;在县(市、区)的市及市以上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征收就业保障金的10%上缴德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县及县以下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管理。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按国家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即: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平均工资数交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按比例差额交纳保障金。
第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十一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委托德阳市财政局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票据的具体管理规定按德阳市财政局德市财综(1999)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于次年的三月底前将残疾人保障金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德阳市市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含县(市、区)上缴部分)缴(汇)入德阳市行政事业收费大厅(开户银行: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帐号:21201050);各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从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该计划需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收支执行情况要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或企业亏损严重的,可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天内,凭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收缴管理范围,向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缴或减、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由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经过批准的,可以给予或缓、或减、或免的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可对逾期不缴部份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单位;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开支。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本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